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農藥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以促進農藥之研究發展、製造改良及推廣應用,並謀求國內外專家學者之交流,提昇農藥科學水準及工商業之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推動農藥科學及技術之研究。
(二) 促進農藥之貿易與技術交流。
(三) 配合政府研擬及推行農藥相關政令。
(四) 聯繫國內、外與農藥相關之政、學、工、商等機關團體,促進會員團結。
(五) 辦理其他與農藥科學有關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學生會員、團體會員及名譽會員等四種:
(一) 個人會員: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由本會會員二人之介紹,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得為本會之個人會員。
1. 凡在國內外大專以上畢業,從事有關農藥之研究及教學者。
2. 凡在公私立學術及科技研究機構,從事農藥有關工作者。
3. 對農藥有相當興趣,並有意涉獵者。
4. 實際從事於農藥之工商業者。
(二) 學生會員:凡就學於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所讀科系與農藥有關之學生,由該科系二位教師之介紹,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者,得為本會之學生會員。
(三) 團體會員:凡與農藥科學及工作有關之機構,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四) 名譽會員:因對農藥學之研究及推展而國際聞名,並對本會有相當貢獻者,經理事會提名,推薦大會通過,得被選為本會之名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 死亡。
(二) 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 本會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具有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並具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其中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二) 本會學生會員及名譽會員除無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外,享有個人會員其他應享之所有權利。
(三) 會員應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與職員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修訂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選舉辦法如下:
(一) 理事、監事由會員票選,採用無記名投票。
(二) 設理事二十七人、監事九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三)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四) 理事、監事之選舉得採用通訊選舉,其辦法由理事會決議後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宜。
(二)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得由常務理事提名一至二人為副理事長,經理事會通過後任命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之任期以一任為限。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及秘書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
(二) 常年會費。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個人會員入會費伍佰元,常年會費壹仟元,學生會員之入會費與常年會費為個人會員應繳納之半額,團體會員會費伍仟元以上。會費可由會員大會決議而調整之,會費之繳納以郵政劃撥或逕向本會負責出納之會務人員繳納之。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八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內政部八十一年五月十八日台(81)內社字第8176734號函准予備查。
八十三年四月十六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內政部八十三年五月十八日台(83)內社字第8311930號函准予備查。
八十六年一月七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內政部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台(86)內社字第8608471號函准予備查。
八十七年四月十七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內政部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台(87)內社字第8742401號函准予備查。
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內政部九十五年九月五日台內社字第0950143259號函准予備查。
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日第八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上傳內政部「全國性人民團體管理資訊系統」備查中。